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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离婚纠纷律师:婚前买房婚后得,财产性质不转化

2018-04-20 09:46:18 来源:


闵行离婚纠纷律师:婚前买房婚后得,财产性质不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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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宇律师,男,46岁,资深婚姻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20年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闵行离婚纠纷律师:婚前买房婚后得,财产性质不转化

 

案情介绍

 

小马和女友小陈相恋多年,2010年登记结婚。小马一直收入殷实,2009年就在昌平区沙河镇以个人积蓄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因属于期房,签订合同和缴纳购房款项后直到2012年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

小陈用自己婚后的积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家具家电。2013年双方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小马母亲帮忙照顾,后因婆媳矛盾,小陈向法院起诉要求和小马离婚,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房屋。小马对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都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官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本案中,小马在与小陈登记结婚前已经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就是已经完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中己方的全部义务。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这只是售房方单方履行义务。小马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

该房屋仍应当为小马的个人财产,不因小马与小陈的结婚而发生转化。小陈对房屋的装修符合不动产添附的规则,装修费用和家具家电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房屋归小马所有,由小马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小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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