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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资深离婚律师:以子女名义签订合同,房屋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

2018-05-07 14:37:24 来源:


闵行资深离婚律师:以子女名义签订合同,房屋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

闵行资深离婚律师:以子女名义签订合同,房屋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房产归属

    机:159 2121 9899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7楼(闵行区人民法院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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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宇律师,男,生于1974年,资深婚姻家庭律师,重点大学法律硕士,7年法律专业学习,1999年开始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华全国和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律师协会会员。多次应邀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继承法”、“婚姻家庭案件法律实务操作”、“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务研讨”等课题组研讨会,对婚姻家庭法律的含义与立法背景有深入的理解。

 

闵行资深离婚律师: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 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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